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代理记账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 代理记账协议,机构迁出地主管财政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的主管财政局。代理记账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代理记账,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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